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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14号
时间:2021-07-27 09:14:1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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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14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红,女,19XX年12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2130366,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1年7月5日13时35分左右,张某红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广岭村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红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红的陈述和申辩、有扣押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张某红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07月9日至2021年07月2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7月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