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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三)行罚决字[2021]00006号
时间:2021-06-26 15:31:1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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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三)行罚决字[2021]00006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锋,男,19XX年5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508061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

现查明2021年6月8日下午钟某锋在蕉岭县三圳镇铁西村钟某胜住家门口持斧头将钟某胜砍伤,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某胜的损伤程度进行评定:钟某胜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钟某锋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询问笔录、扣押的作案工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钟某锋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收缴作案工具斧头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6月23日到2021年7月8日;罚款限于2021年7月9日前到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6月2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