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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13号
时间:2021-06-26 15:30:1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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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13号

违法行为人肖某荣,男,19XX年10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062318,汉族,高中毕业,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南礤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06月02日21时40分左右,肖某荣驾驶粤MG39XX号小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镇山路路段时,车辆驶入店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店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肖某荣至蕉岭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并送梅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肖某荣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7.4mg/100mL。经查,肖某荣曾于2017年11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肖某荣的行为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某荣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人员肖某荣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06月17日至2021年06月2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