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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新)行罚决字[2021]00007号
时间:2021-05-25 10:19:4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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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新)行罚决字[2021]00007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新,女,19XX年4月26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619XX04263441,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

现查明李某新与张某发生纠纷后,于2021年4月10日下午,到蕉岭县新铺镇黄坑村张某种植的茶树地,用镰刀将张某种植的148株四年生水仙茶故意损毁。后经蕉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的茶树被故意损毁的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圆(28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新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李某新处以行政拘留八日,收缴作案工具镰刀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2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5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