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三)行罚决字[2021]00005号
违法行为人任某霖,男,19XX年10月28日生,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市辖区,身份证号码41148119XX10280675,汉族,河南省商丘市市辖区人,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现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
现查明2021年4月13日上午,任某霖在蕉岭县三圳镇顺岭村委利用给村民办理支付宝医保电子凭证的便利,趁机盗窃走被害人黄某支付宝账户内的1600元,随后被受害人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抓获,任某霖对其盗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任某霖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任某霖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4月13日到2021年4月2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4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