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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3号
时间:2021-02-26 16:29:5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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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03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男,19XX年3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3030896,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01月15日20时10分左右,陈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居士林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2mg/100mL。经查,陈某曾于2020年06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陈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人员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梅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02月03日至2021年02月0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2月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