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 > 文件公开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1]00001号
时间:2021-01-26 16:15:2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号:

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1]00001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兴,男,19XX年04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4141515,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

现查明2021年1月19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兴在205国道蕉岭县广福镇大坝村中广大道227号路段因施工方暂停铺设水泥预制板事与施工方工作人员引起纠纷,张某兴与施工方人员赖某上前理论,因张某兴情绪激动,用手将赖某推倒在下水道水渠里,造成赖某左手小臂受伤流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兴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兴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梅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22日至1月2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1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