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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行罚决字[2021]00002号
时间:2021-01-26 16:13:2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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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行罚决字[2021]00002号

违法行为人林某标,男,19XX年3月17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3171736,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1年1月13日下午,林某标在蕉岭县长潭镇白马村自家果园用电焊机作业时,在操作过程中,因电焊的火花引燃自家果园的杂草,进而将果园北面粪箕窝山场地点燃,以致发生山火,违反了蕉公府[2020]15号《蕉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林某标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林某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梅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2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