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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刑)行罚决字[2020]00011号
时间:2020-03-30 15:00:0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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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刑)行罚决字[2020]00011号

  

违法行为人吴某平,女,19xx年11月14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1406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

  现查明2020年3月12日凌晨2时多,吴某平在蕉岭县蕉城镇其经营的奶茶店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对吴苑平的尿液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联合检测试剂进行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吗啡”、“氯胺酮”呈阴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人员吴某平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吴某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0年3月1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