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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华)行罚决字[2020]00006号
时间:2020-02-07 14:59:3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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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华)行罚决字[2020]00006号

  违法行为人罗某桂,男,19XX年6月15日,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6151338,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华区礤背管理区,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华区。

  现查明违法人员罗某桂于2020年2月1日上午在蕉岭县蕉华区礤背管理区森林防火林区“纪念上代”时使用打火机燃放烟花炮竹,违反了2019年12月6日蕉岭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蕉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罗某桂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罗某桂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作案工具打火机壹把、已燃放的烟花盒壹盒。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收缴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