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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文)行罚决字[2020]00001号
时间:2020-01-10 08:45:4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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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文)行罚决字[2020]00001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辉,男,19xx年11月25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2513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

  现查明2020年1月9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丘某辉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未入户,蓝色,宗申牌)来到蕉岭县文福镇白湖村逢甲路附近的山坡载树,后被途径该处山林防护员丘某平发现,丘某辉便用锯刀将丘某平割伤。经蕉岭县文福镇卫生院诊断,丘某平右手指皮肤裂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丘某辉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丘某平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公安机关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文福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蕉岭县文福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丘某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收缴作案工具锯刀一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丘某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丘某辉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元,收缴作案工具锯刀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9日,罚款限于2020年1月24日前到中国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0年1月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