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南)行罚决字[2019]00008号
违法行为人黄某平,男,19XX年4月21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421211X,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南礤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南礤镇。
现查明2019年12月5日下午,黄某平与黄某文在南礤镇南礤村委会进行山林纠纷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某平和黄某文发生争执,争执中黄某文情绪激动,用右手推黄某平左肩部一把,随后黄某平用右手拿起茶几上的电水壶砸向黄某文的头部,造成黄某文左耳廓裂伤住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黄某平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黄某文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7日,限定于2019年12月25日前到建设银行蕉岭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