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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贴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21 16:27:2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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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贴保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1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蕉岭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贴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切实做好乡村振兴金融信贷工作,根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22〕7号)、《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粤财金〔2021〕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蕉岭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贴保资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政府组织设立,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县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并结合我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实际,优先用于我县农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利息、担保费,按约定比例给予一定补贴的专项资金。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设立蕉岭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贴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按规定程序建立“蕉岭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名录”(以下简称“主体名录”)。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名录内的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与县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向“主体名录”内新型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作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运行中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议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利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的贷款(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核上报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充方案,变更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规模;

  (四)监督有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五)审议核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的清算、撤销;

  (六)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专用账户;

  (三)核准确定进入“主体名录”的经营主体名单;

  (四)审核批准主体名录内经营主体提交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及办理拨付;

  (五)核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存放各金融机构的额度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产业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负责会同县林业局建立和管理“主体名录”;负责以法定方式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核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在协议中确定):贷款主体、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范围条件、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机制、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比例、限额与方式、考核及职责、合作终止等条款;开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协助做好贷款项目审查、贷后管理、贴息贴保、风险追偿管控等方面的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保障及审核拨付工作。

  (三)县林业局负责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和管理“主体名录”;负责审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乡村振兴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贷款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协助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县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指导合作银行建立专门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对工作突出的合作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规定依法选择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的具体合作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2.制定详细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经营主体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违反约定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难度或融资成本;

  3.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主体名录”内经营主体发展;

  4.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房产、土地、林权等标准抵(质)押物进行抵(质)押的担保方式,或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担保方式;

  5.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为经营主体提供优惠利率,经营主体贷款时贷款利率不高于本金融机构同类型贷款年度平均利率的90%;

  6.接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合作条款。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梅州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梅州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并指定专门部门开展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业务具体工作;

  2.具备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以服务我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经营主体为主,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合作协议各项条款,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优先开展资金贷款业务,执行优惠利率,降低贷款成本;

  (三)自主开展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资金贷款业务,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受领导小组及其他单位干预;

  (四)接受财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

  (五)监督相关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授贷客户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

  (二)建立相关担保台账,妥善保管担保有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落实合作协议各项条款,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优先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五)在协议范围内独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三章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十  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结合实际需求,每年从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等涉农资金中安排资金200万元,用于撬动金融资本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  领导小组授权县农业农村局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业务的贴息和贴保。

  第十条  在资金贷款平台业务终止,将资金池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县财政。

第四章  进入主体名录条件和程序

  第十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和企业的自愿申请等,定期受理并核准加入“主体名录”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名单,定期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主体名录”:

  (一)在本县辖区内的优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及从事乡村旅游业的经营主体。农林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小微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林)场、种养大户等应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法享受税率优惠或税费减免的除外);

  (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

  1.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在生产技术、加工技术、经营管理、品牌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比较突出,对农民就业增收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3.从事种养、加工、农产品流通等业务不少于2年,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从事种养的,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农林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小微农业企业在5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林)场、种养大户在50万元以上;从事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农林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小微农业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林)场、种养大户在100万元以上。

  (三)符合银行业政策,满足在银行、担保机构办理信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参与高利贷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及其他违法行为;

  (七)企业当前无未办结刑事案件或存在无法说明原因的未办结其他类案诉讼案件。

  县级以上农林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发展特色产业的帮扶重点项目,带动脱贫人口创业、就业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企业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池申请,各成员单位和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亦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资信调查和信贷风险评估审核,定期对拟纳入“主体名录”的新型经营主体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和申请经营主体。

  (三)新型经营主体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入池新型经营主体按入池条件进行复核一次,并将复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发现入池新型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池:

  1.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获得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造成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损失的;

  3.有挪用或改变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用途的;

  4.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行为的;

  5.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的。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贷款发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主体名录内有贷款需求的经营主体向合作金融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资金贷款申请。

  (二)申请受理。由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受理经营主体申请,并按各自机构的贷款、担保审理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主体的初审调查、审批。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自行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可就申请主体资质、经营状况等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与申请经营主体签订相关贷款、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抵(质)押登记、担保等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对单户经营主体资金贷款额度,要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需求、用途、销售收入、经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及从事乡村旅游业的经营主体单户贷款受理金额原则上为10万元-200万元,对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户贷款受理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月将基金贷款情况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贷款贴息和贴保

  二十  对主体名录内的经营主体向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担保费的补助,年贴息额为该主体的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年贴保额为该主体的贷款担保费总额的50%,贴息、贴保时间限定在3周年以内,贴息、贴保按年审批拨付。同一家经营主体只享受一次3周年以内的贴息、贴保。同一贷款项目不重复享受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资金奖补同类的贴息贴保政策。经营主体因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的,财政不予贴息,同时不予担保费补贴。

  第二十贷款贴息和贴保程序:

  (一)申报。对主体名录内申请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并成功贷款、担保的经营主体,由经营主体向领导小组提出贴息、贴保申请,启动补贴程序。主体名录内经营主体申请贷款贴息、贴保应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及利息、担保费发票等受理凭证及相关文件和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贴息、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贴息、贴保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时间、补贴比例和方式,将资金补贴给申请经营主体。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新型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且5年内不再纳入“主体名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合作协议,对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按合作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应责令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蕉岭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贴保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