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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7-20 09:38:4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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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S-2020-003

蕉府办〔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蕉华园区综合部:

  《蕉岭县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7月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蕉岭县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强我县村级护林员队伍管理,进一步促进森林管护责任制的落实,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落实建立县、镇、村三级林长制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经过公开选聘的,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林业局备案的护林人员。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县林业局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职责

  第四条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开展森林防火、巡山护林;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协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地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  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

  第七条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规放牧以及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损害古树名木和护林相关标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协助查处涉林案件等。

  第三章  护林员选聘和续聘

  第八条 护林员的聘用,通过签订管护合同,进行一年一签(全县签订统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熟悉当地社情、民情、林情。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准确领会政策、法律、法规,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并且能够使用智能手机操作相关业务。

  (四)居住在当地。

  (五)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退役军人和多年从事护林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

  (六)村两委干部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林业局核准。由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并将合同等材料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护林员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被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和到期不再聘用的,应将公共财物交回聘用单位。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各镇要划定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将每个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四至范围,细化到林班、小班,并标注到小班地形图上,做到每个山头、每块林地不出现空档。要健全考勤登记、巡山记录、考查考核等制度,统一佩戴护林员执勤标志,强化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对护林员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护林员进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护林员的休假时间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安排,因事(病)请假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护林员的业务工作,做好护林员考勤及巡护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分析管护工作情况及部署下一阶段管护工作;县林业局每年召开一次管护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各镇要认真做好护林员信息管理工作,对选聘的护林员要建立电子档案(包括护林员名册、管护责任四至范围图、管护合同、年度考核表等),实行专人专责,统一管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十七条   每年考核分良好、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林木保护、森林火灾防控、林地管护、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

  第十九条护林员聘用期内在岗在位、履职尽责,管护责任区无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辖区内发生违章野外用火一次,护林员没有及时上报的,督查没有请假不在岗的。

  (二)辖区内发生比较轻微毁坏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主动报告的。

  (三)护林员受到过警告和扣发补助处理的。

  (四)巡山巡护不主动,经常要提醒才完成巡护任务的。

  (五)影响林区秩序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辖区内发生违章野外用火三次,护林员没有及时上报的;三次督查没有请假不在岗的。

  (二)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损失严重的。

  (三)按照护林员网格化的要求,没有完成巡护任务80%的。

  (四)按照林长制的有关要求,工作履职不力或不达标的。

  (五)未尽到古树名木管护责任的。

  (六)其他不能适应护林工作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辞退:

  (一)在辖区内一年发生1次森林火警未及时上报或发生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的。

  (二)发生盗伐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滥伐林木蓄积20.0立方米以上,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

  (三)发生破坏林地(生态公益林5.0亩以上,商品林10.0亩以上),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

  (四)本责任区域森林病虫害首次发生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五)发生重大损害古树名木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或者参与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

  (六)经查实有直接参与涉林违法行为或通风报信行为的。

  (七)护林员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良好等次的,次年优先续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次年不再续签。

  第二十四条 对管护效果好,成绩突出,按照护林员总数10%的比例评为优秀护林员(考核等级必须良好等次),由聘用单位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进行,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存档。

  第六章护林员补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补助按月发放,月补助1000元(含省级补助资金),当月发放700元,每月10日前由县拨至镇,再由镇直接发放到护林员个人账户。另每月300元,全年共3600元作为年终绩效,经考核后(合格以上的)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警告和扣除当月绩效,扣完即止:

  (一)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除100元;督查无请假不在岗的,一次扣除100元。

  (二)发生盗伐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下,滥伐林木蓄积20.0立方米以下,未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一宗扣除100元。盗伐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滥伐林木蓄积20.0立方米以上未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一宗扣除300元。

  (三)发生破坏林地行为,生态公益林5.0亩以下,商品林10.0亩以下,未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一宗扣除100元。破坏生态公益林5.0亩以上,商品林10.0亩以上,未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一宗扣除300元。

  (四)本责任区域森林病虫害首次发生面积达到100亩以下,未及时上报的,一宗扣除100元。首次发生面积超100亩,未及时上报的,一宗扣除300元。

  (五)发生较严重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一宗扣除300元。

  (六)扣除绩效依据。由县林业局在年终时统一出具扣除绩效证明,各镇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扣减证明考核每位护林员,并支付绩效。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为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按《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粤林〔2014〕80号)、蕉岭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关于提高基层护林员补助标准事宜精神(十五届23次会议〔2020〕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蕉岭县村级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蕉府办〔2009〕47号)同时作废。

  附:蕉岭县村级护林员申请表


 

  附:       

  蕉岭县村级护林员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近期免冠照片)

  民族


  籍贯


  政治

  面貌


  学历


  身份

  证号


  身体

  状况


  居住

  地址


  联系电话



  工

  作

  经

  历


  村委意见

              (章)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林业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注:1. 姓名与身份证要一致

  2. 本表一式三份,村委会、镇政府、县林业局各一份












  政策解读:关于《蕉岭县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