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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划定范围的通告
时间:2020-03-02 10:40:4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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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FGS-2020-002

  蕉府通〔2020〕2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冷水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彭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山尾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桂花树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黄竹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新铺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福军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包括长潭自然保护区和皇佑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蕉岭县城规划区;蕉华管理区和各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

  4. 森林公园。包括镇山国家森林公园、石寨森林公园、竹海森林公园、满山红森林公园、龙潭森林公园、雷公坑森林公园、花诰山森林公园、广福森林公园、广福赤岭森林公园、逢甲森林公园。

  5. 多宝水库。多宝水库全部水域及以正常水位线向陆域纵深200米的集雨区范围。

  6. 基本农田保护区。

  7.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桂岭书院、丘逢甲故居、丘逢甲墓、黄氏祖始墓、黄氏二世祖墓、天褒节孝石牌坊、铁耕楼、路亭古塔、谢晋元故居、永富祖祠、缨椿庄、罗福星故居、林修明故居、赖寿官墓、克修公祠、观察第、石寨土楼。

  8. 工业园区。包括蕉华工业园、广福镇工业聚集区、蕉城镇工业聚集区、文福镇工业聚集区、新铺镇工业聚集区。

  (二)限养区范围

  1. 除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其他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 长潭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3. 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 各村人口集中区及向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作为建成区、城镇规划区依法划定为禁养区范围的除外)。

  5. 主要河流水库。包括石窟河蕉岭境内全部水域及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其余主要河流、全县小二型以上水库全部水域及以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的集雨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6. 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外延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 主要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G25)、国道(G205)、省道(S332、S223、S224、S225、S334、S222)向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二、具体要求

  1.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在本通告发布以前在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必须于2020年6月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 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限养区、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必须按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达标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不达标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3. 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所除需满足《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中的环境管理要求外,还需符合用地规划、动物防疫条件等其他相关政策要求。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通告》(蕉府通〔2014〕11号)同时废止。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政策解读:关于《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