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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5-19 19:32:3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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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S-2018-002


蕉府〔20187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业经20183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515

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林权进入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下简称入场流转交易),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林业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实现林区发展、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产权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的通知》(林改发〔201517号)、《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入场从事集体林权及产品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所记载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入场流转,是指权属明晰的集体林权及产品,通过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流入方或受让方,促成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林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二)坚持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原则。尊重林农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和妨碍林农自主流转交易。同时,也要保障流入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办事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四)坚持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和林地依法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组织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按照《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流转交易;鼓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交易的主要产品:

(一)集体林地经营权;

(二)集体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集体的林权股权;

(四)林产品、花卉苗木;

(五)其它林权交易产品。

第八条 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经蕉岭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投资融资、政策咨询等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林权流转交易的申请,审核流出方流转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承包合同、流转标的情况等申请材料;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进行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二)组织开展各类林权项目推介会;

(三)为林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四)对林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反馈及资料存档,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五)定期发布全县林权流转交易价格指数和指导价;

(六)推动建立林权流转交易二级资本市场;

(七)为林权流转交易的意向当事人无偿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综合服务咨询;

(八)对本县的镇级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已设立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的镇,由分支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林权流转交易的组织和管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镇,则由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林权流转交易管理,按照统一的交易管理规则,组织开展集体林权交易活动。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依托镇林业管理服务站或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做好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筛选,并对林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蕉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林权流转交易程序为:

(一)流转交易申请及流转材料审核;

(二)签订林权流转交易委托合同;

(三)流转信息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林权流转合同;

(六)资金结算;

(七)出具交易鉴证书;

(八)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与规范按《蕉岭县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集体林权经营主体进场交易,有序规范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进场交易的经营主体申请林业项目实施、财政补贴补助、抵押贷款贴息和其它支农政策等。

第十六条 通过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达成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加有关森林保险的,将逐步适当提高相关政府补贴比例。

第十七条 本县集体林权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流转交易的,交易手续费和服务费一律免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蕉岭县林业局和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蕉岭县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

2. 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交易指南


附件1

蕉岭县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

第一部分 前期服务程序

一、咨询洽谈

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林权流转双方(流出方和意向流入方,下同)就林权流转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洽谈,接受流转双方的咨询。

二、前期服务

(一)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林权流转双方提供涉及林权流转的政策与策略辅导。

(二)必要时,协助流出方制定林权流转交易(或其他流转方式)方案。

(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助林权流出方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二部分 入场交易程序

一、委托代理

流出方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林权流转申请书》,与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林权流转委托合同》。

流出方应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流出方的《林权流转申请书》;

2. 表明流出方身份的有效证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4. 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流转合同;

5. 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体经济组织拟流转林权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 针对该林权流转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证明材料;

2. 针对该林权流转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该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3. 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流出方挂牌申请材料齐备的,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自收到流转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挂牌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流出方出具《告知单》,告知流出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流出方需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挂牌。

二、信息披露

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正式签订《林权流转委托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方式和期限由流出方与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协商,在信息发布期内流出方可申请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其中,农村集体林权出让信息发布期限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三、项目中止与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会同意后,进入中止程序:

1.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 流出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3. 林权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4. 林权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5. 林权标的物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6. 经查实,流出方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流转林权的;

7. 经查实,流出方或意向流入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8. 林权作为担保,在流转该林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 流转文件和挂牌文件内容不一致,流转双方有较大争议的;

10. 意向流入方或流出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11. 意向流入方在林权流转交易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可能造成流出方损失的;

12. 意向流入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3. 意向流入方对流出方、评审委、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规事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纠纷或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

(二)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三)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中止申请后,应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收到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林业局办公会,决定是否受理。

(四)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提出的中止申请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五)作出中止决定的,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交易项目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七)交易项目中止期间,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尽快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八)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规则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意向流入方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九)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尽快出具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并恢复交易。

(十)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

中止的情形或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共识的,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出具交易项目终止的书面意见,并终止交易。

(十一)恢复交易和终止交易应当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布。

(十二)林权交易中止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中止期限不计在有效公告期内。

(十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会,经同意后进入终止程序:

1. 林权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2. 流出方企业或受让企业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3. 流出方或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4. 流出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

(十四)当事人提交终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十五)交易项目终止,自终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十六)对于挂牌期间终止挂牌的项目,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取消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

(十七)已终止挂牌的项目,流出方拟再次流转该林权的,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重新提出挂牌申请。

(十八)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损失;

(十九)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征集意向流入方

(一)意向流入方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林权流入申请书》。

(二)意向流入方为法人的,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流入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权流入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上资料须年检)须查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 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5.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流入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权流入申请书;

2. 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授权他人办理,须有该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 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4.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意向流入方申请材料齐备的,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自收到流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流入方出具《告知单》,告知流入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组织交易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方式由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流出方根据流转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确认:

1. 拍卖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 竞价方式。采取竞价方式的,按照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3. 招投标方式。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其他方式。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协议方式。经两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流入方,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经两次公开征集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流出方采取变更条件重新挂牌的,按本交易流程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六、成交签约

流出方与流入方双方正式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七、交割结算

通过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的,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进行交易价款的结算。

八、费用收取

通过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的,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交易费用。

九、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

流转交易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后,由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流出方和流入方向凭缴款凭证领取《林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部分

一、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林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林权流转批准机构调解;约定仲裁的,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无效,可依法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程序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三、本程序解释权属于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2

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交易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蕉岭县林权交易行为,维护林权交易秩序,促进林权交易,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林权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以下简称出让方)将其可以依法交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权应在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林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林权交易范围包括:

(一)用材林、经济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禁止交易的情形:

(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林权。

第七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出让(或受让)林权的真实意愿;

(二)林权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林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

第八条 转出方可以直接向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交易合同(再交易的)等;

(三)批准出让的文件,包括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转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决议和镇办出具的同意交易的证明;转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涉及该林权出让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以转让方式交易林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五)再交易的转出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交易的证明和原交易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转出标的情况说明;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林权出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交易程序按照《蕉岭县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蕉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解读:关于《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