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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6-07 19:27:4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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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S-2018-008

蕉府〔201818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业经20185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金融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531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我县被国家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20168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村级基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贷金融机构、村委会三方协议制度,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按三方协议进行补偿。

第三条村级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他从事承包经营权抵押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择机纳入。

第四条村级基金的补偿范围:贷款银行按照《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设立村级基金的行政村的该村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实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村级基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县财政部分出资。村级基金筹集鼓励镇村自筹为主,县财政按镇村自筹实际到账额等额出资,每个行政村由县财政出资部分不超过10万元;

(二)镇村自筹资金;

(三)村级基金账户的利息收益;

(四)其他资金等。

第六条 符合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出现本息损失或部分损失,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息损失的50%以行政村为计算单位,当补偿总额超过村级基金总额时,超出部分不再办理补偿。

第七条 贷款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村委会是村级基金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基金的筹集、管理、初审和最后确认补偿;镇政府协助村委会做好村级基金的筹集、管理,与县农业局联合做好审批补偿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县农业局负责对申报的补偿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向镇村提出补偿意见,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县财政局对村级基金运行进行监督;县金融工作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县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向镇村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村委会对村级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补偿申报条件、程序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村级基金补偿: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在蕉岭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和农业经营等;

(四)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本息符合银行有关坏账损失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的;

(五)贷款银行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十一条村级基金补偿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一)报案。借款人在贷款期内生产(经营)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在第一时间分别向村委会和贷款银行报案。村委会和贷款银行要对借款人报案联合进行现场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备案;

(二)申报。贷款银行在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村委会申报;

(三)初审。村委会对贷款银行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贷款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报镇政府和县农业局。村委会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批和确认。镇政府和县农业局对村委会报送的资料联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损失进行实地核定,并对借款人进行问话调查,作出风险补偿标准,签署意见,送村委会确认,村委会按确认后的应偿金额从村级基金开户银行封闭的专户上向贷款银行拨付补偿资金。镇政府和县农业局对作出的风险补偿标准合法性负责;

(五)统计和备案。贷款银行负责统计本行的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对已作补偿的贷款损失相关数据和资料分别报送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备案,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补偿需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复印件);

(三)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贷款项目银行审查中出现不利于资金回收的重要事项疏忽或遗留;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补偿资金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为防范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减少损失,以行政村为计算单位,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达10%时,贷款银行应停止发放该村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十五条 加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将镇政府和县金融工作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开展抵押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责任,协助村委会落实防控措施,确保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县金融工作局、镇政府等部门在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七条村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级基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补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全额收缴违规使用的村级基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工作局对村级基金的拨付、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20181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发生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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