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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8 18:39:0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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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S-2018-016



蕉府办〔201815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4

蕉岭县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我县农业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构筑融资平台,切实解决农业产业发展融资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为农业企业贷款增信及风险补偿,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加大对我县农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对为我县“政融保农业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县政府指定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统筹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县政府授权县农业局为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平等、自愿、共担风险、共同支持农业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及风险分担比例;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及县直有关部门对拟入“政融保农业企业池”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统筹管理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规模;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名录,建立蕉岭县重点“政融保农业企业池”;批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展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双方各自推荐、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蕉岭县“政融保农业企业池”的企业,作为我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政融保农业企业池”由上述农业企业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是指与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向“政融保农业企业池”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县财政投放资金1000万元;

(二)县争取上级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三)基金的法定孳息;

(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 基金账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约定按不低于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基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方式

第八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业务总量。目标合作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按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总金额的10倍以上放大对我县农业企业的贷款额度。

(二)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条件。选择本地13家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2、制定详细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3、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政融保农业企业池”内企业发展;

4、承诺按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额放大10倍对我县“政融保农业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额度;

5、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质)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以接受非标准抵(质)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质押等担保方式中的两项以上业务;

6、加大对重点“政融保农业企业池”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池内企业提供最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

7、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九条 支持对象选取。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农业企业,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共同推荐、共同审查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重点“政融保农业企业池”。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农业企业;

(二)企业应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三)符合国家及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扶持政策,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贷款发放流程。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障的企业贷款发放履行以下流程:

(一)直接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提出入池申请的企业,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纳入重点“政融保农业企业池”,并将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二)入池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提交贷款申请的,由银行进行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形成放贷意向后,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业务推荐函》,并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纳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范围的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含本数),贷款期限为12年(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选择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时,可根据各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推出的融资产品种类前置条件,在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时明确贷款时限)。贷款时间最终时限不能超过202310月底。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

(四)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位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30%;超过30%的,超额部分按照普通抵(质)押贷款方式办理,即借款企业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担保。

(五)在企业保证金全额到位后,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信贷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达要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的,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书面告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贷款企业发生贷款逾期或违约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启动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偿还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债权。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启动追偿程序后,企业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追偿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

(三)在实施代偿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由银行据实报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认定),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偿还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债权。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向进入我县“政融保农业企业池”内企业发放的符合有关条件的贷款。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的报告;

(三)贷款借据及合同;

(四)贷款抵押、质押合同(不包括信用类贷款);

(五)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农业局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并监督和管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局、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有权提前追偿贷款本息,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我县“政融保农业企业池”名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农业局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的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进行评估考核,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必须按季度分别向县农业局和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报送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的报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的,应责令其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的,取消合作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的合作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入池推荐表

2.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入池承诺函

3.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推荐函

4.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核准函

5关于使用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公司贷款的

6.对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认定书

附件1

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入池推荐表

申请单位(印章)


公司注册地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注册

资本


成立时间


主要社会职务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主要业务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最近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销售额


负债总额


利润总额


净资产


纳税额


固定资产


一年内到期债务


贷款余额


其他债务


关联公司情况

股东公司家,子公司家,其他公司家□无关联公司

以往贷款情况

贷款

银行

家银行

最高贷款

额度

万元

贷款

类型

□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

贷款逾期

记录

□有□无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

申请贷款

期限

贷款资金用途

□营运资金□项目建设( 项目)

□其他( )

意向贷款担保方式(在各选项前打“√”)

自有资产抵押

□土地□厂房□住宅、写字楼□机器设备□其他

保证担保措施

法定代表人及家属□第三方担保□股东担保□其他

其他担保措施

□“风险补偿金池”增信平台

拟申请贷款银行






















附件2

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入池承诺函

1、我单位保证《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入池推荐表》所载信息全部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隐瞒和虚假成分。

2、我单位愿承担因提供误导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助保金管理机构及有关各方对失信行为的处罚。

3、我单位保证不会干涉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为推荐贷款而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并予以积极配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金融机构意见:

推荐金融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蕉岭县农业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推荐函

蕉岭县农业局

根据xx的申请,并经我行(公司)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该单位xx贷款人民币xx万元,期限xx年。该单位信用评级xx,资金用途为xx。

放款计划:xx

还款计划:xx

担保情况:xx

请审核该笔贷款为农业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专项担保资金增信贷款。

特此致函。

附件:1、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业务申请表;

2、贷款单位简介;

3、相关资料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银行(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核准函

xx银行(公司):

根据蕉岭县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推荐函(xx〔〕xx号),经我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xx单位xx贷款人民币xx万元,期限xx年,请办理放款手续。

特此致函。

附注:本核准函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银行

蕉岭县农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使用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蕉岭县农业局:

xx公司在我行办理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xx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xx,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xx月。至xx年xx月xx日,企业助保金在我行余额为xx万元,已经先行部分代偿(其中本金xx万元,利息xx万元),尚有xx万元(其中本金xx万元,利息xx万元)代偿额度缺口。根据我行与贵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现申请政府风险补偿金xx万元(其中本金xx万元,利息xx万元),用以补偿企业保证金代偿不足部分,请予以办理。

此函。

银行(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对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认定书

xx银行(公司):

我单位已为xx公司无法归还贵行的贷款本金承担了代偿义务。经贵行(公司)和我单位共同审查,对该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处置和追偿,处置收回情况如下:

处置收回款项共计xx元,处置费用xx元,处置净回收xx元,已按各方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分配完毕,其中:农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获偿xx元,贵行(公司)获偿xx元。

对该企业的有效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已结束,特此说明。

蕉岭县农业局

年 月 日

相关解读:关于《蕉岭县农业企业“政融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