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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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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S-2018-018


蕉府办〔201817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已经201812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6

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402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中小企字〔20183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为企业贷款增信,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县政府指定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统筹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县政府授权县科工商务管理局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平等、自愿、共担风险、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合作协议》;统筹管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规模;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名录,建立蕉岭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批准“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开展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要求,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等单位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蕉岭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作为我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由上述中小微企业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县财政投放资金2000万元;

(二)县争取上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三)基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七条 基金账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不低于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基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八条 在基金贷款平台业务终止且基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基金池其他资金(含本息)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县财政。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方式

第九条 合作业务总量。合作金融机构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0倍。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按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的80%确定。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条件。鼓励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展;

(四)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房产、土地等标准抵(质)押物进行抵(质)押的担保方式等;

(五)加大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池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本金融机构同类型贷款年度平均利率的90%

(六)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选取。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推荐,经审查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蕉岭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一)在蕉岭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型标准,并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应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有最近半年内第三方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流程。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障的企业贷款发放履行以下流程:

(一)直接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提出入池申请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纳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并将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二)入池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完成审批并形成放贷意向后,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业务推荐函》,“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推荐函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三)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80%的贷款,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四)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达要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应书面告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汇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并暂停发放新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当合作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无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本息时,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利息计至提交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之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在提出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前,必须先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质)押物。

(二)债务追索。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据实报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认定),按如下顺序操作:1、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2、归还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款;3、退还贷款企业。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担保合同;

(四)法院立案受理凭证(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利息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还本付息记录清单,催收情况说明。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并监督和管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追偿贷款本息,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我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名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每年根据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风险补偿基金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合作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应责令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同时废止《印发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蕉府办〔201513号)。到期后根据省、市出台的新政策和县里的新形势进行适当修订后,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