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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8-10 16:31:4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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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811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8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认可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需坚持党的领导,在县委、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由镇人民政府总负责,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应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认可相结合,在设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争议身份成员界定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身份界定工作稳定开展。

(二)坚持依法依规和民主协商相结合。农村集体产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应本着依法依规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程序明确成员身份,充分保障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存在争议的成员身份界定,原则上不能两头都占,不能两头都空。成员身份要做到界定依据透明、界定过程公正、界定结果公开,要充分运用村民议事会等基层民主协商形式,调动群众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界定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相结合。身份界定工作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与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过程,以户籍关系为基准,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成员对集体所做贡献等因素,在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政策等历史原因已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同时,要综合考虑各地农村现实因素,切实维护农村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因地制宜地推进此项工作。

三、界定方法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结婚且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人员且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出嫁女、入赘男、离婚或丧偶人员;

6、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合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7、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现役义务兵、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8、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正在服刑人员和其他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员及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刑满释放后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动丧失或不能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享受国家财政保障待遇的;

4、现役解放军、武警部队提拔为军官的;

5、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正享受国家财政保障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四、工作流程

(一)落实工作人员。依资产占有实际情况,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领导小组安排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专人具体负责本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委会发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成员身份界定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其中,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不晚于201883124时,具体界定基准日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自行商议决定。

(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证)、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确定界定方法。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按照上级法规及文件要求,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确定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数据甄别。县镇两级依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上报成员登记表开展辖区成员身份数据对比甄别,发现成员界定中存在的异常数据,及时开展成员身份界定修正纠偏工作,避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头占、两头空等违规情况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指导、推进此项工作,要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镇、村党员干部应严格依据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明确工作节点,遵守工作纪律,强化工作实效。县、镇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督查考核,对于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报县政府督办室进行督办,切实强化责任追究落实。

六、成员身份界定的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由蕉岭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所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蕉岭县农村村民摸底登记表

2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登记

附件1

蕉岭县农村村民摸底登记表

镇 村 村民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迁移情况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工作小组成员签名:


附件2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登记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

成员确认签名
































































填表人: 审核人: 表决时间: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签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