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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蕉岭县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9-04 10:50:5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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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9-4 10:50:50
名  称:印发蕉岭县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2017〕22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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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7〕22号


印发蕉岭县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潭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

蕉岭县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梅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长潭旅游区水域从事载运乘客观光游览的载客船舶及其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三条 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下,长潭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游览船的安全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海事部门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游览船的管理职责: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游览船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成立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联合监管组,成员由县安委办、县文体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长潭镇、蕉岭海事处等单位组成,大力开展联合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应急预案;

(二)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游览船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成立长潭旅游区游览船安全应急小组,小组聘请3-5名熟悉水性、具备一定资质的人员常驻在长潭旅游区,办公场所设在长潭旅游区游客服务中心,配备一艘冲锋艇,船上应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小组能够迅速出动、科学施救,第一时间抢救人员和排除险情;

(三)海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督。建立、健全游览船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航监督检查,查处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范把好船员考试发证关;协助当地政府加强游览船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游览船管理员加强对游览船的安全管理;

(四)旅游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游览船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制定游览船乘船守则,引导游客安全乘船;制定游览船更新改造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游览船的更新改造;

(五)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游览船的管理。

第五条 长潭镇人民政府对游览船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游览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游览船所有人、经营人签订游览船安全管理责任书,负责游览船日常安全管理;

(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游览船管理人员,建立游览船管理台帐,组织人员到水库、码头等现场检查和维护安全秩序,制止、纠正游览船违法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建立本行政区域水域内游览船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游览船公司签单员职责;

(三)协助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上报和善后工作;

(四)督促游览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游览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交通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必须按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长潭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游览船有关证照;

(二)落实游览船签单发航制度,落实签单员履行签单发航职责;

(三)不得将游览船投入客货运输或者采沙等作业;

(四)不得超载运输;

(五)遇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冒险航行,不符合夜航技术条件的不得夜航;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游览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部门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八条 游览船经营人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方可从事运营。

从事营运性运输的游览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九条 游览船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游览船运载危险物品。

第十条 游览船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游览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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