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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1-19 10:23: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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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5-1-19 10:23:30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  号:蕉府办〔2015〕1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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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5〕1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县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进一步加强我县管线建设管理,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塑造良好形象,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管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蕉岭县城乡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基础设施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公安局、林业局、城综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安监局、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管线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线规划编制。县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乡管线综合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乡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乡管线专业规划。县住建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三)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县住建局应加强城乡管线年度建设管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根据城乡规划、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对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住建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二、提高建设水平

  (一)依法依规立项审批或备案。县发改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实施立项审批或备案。

  (二)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县住建部门要加强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须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向县住建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线的,应提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到县城综局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运输秩序的,应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应征得县林业部门同意。

  (三)合理设置示踪标识。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装置。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四)加强工程管理。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县住建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县城综局和各镇应加强巡查,发现未取得管线工作许可证的工程,应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向县住建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并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推进供电、通信管线共建共享。城市公共地下管线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供电、通信管线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向供电、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供电、通信管线,为电力线路、电缆、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供电、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三、完善维护体系

  (一)严格规范管线迁移和拆除。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县住建部门批准。因市政建设需管线产权单位迁移管线的,市政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管线产权单位废弃管线,须向城市规划、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并拆除废弃的管线。对产权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县城综局组织拆除。对无法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封填管道及检查井。

  (二)强化巡护制度和安全监测。县城综局和各镇要统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管线巡护制度,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线安全检测规程,督促管线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管线安全风险较大以及容易发生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要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推广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强化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安全管理。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共同制定油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管道产权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对开挖区域及周边的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应急办要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建立公安、安监、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林业等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置管线安全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制定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县住建部门要制定城乡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普查工作并及时进行补测补绘,同时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加强城乡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统一城乡管线数据标准,建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管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及时向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牵头部门提供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探索建设保障城乡管线安全运行的预测预警系统,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提升我县城乡防灾能力。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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