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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蕉岭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7-15 17:32:4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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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5-7-15 17:32:40
名  称:印发蕉岭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2015〕9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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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5〕9号

印发蕉岭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蕉岭县消火栓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安消防大队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蕉岭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梅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15〕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蕉岭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公安消防、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财政、水务、城市综合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消火栓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七条 供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规划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供水部门同意,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保养维修

第九条 供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第十条 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1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三)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四)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五)每年定期试水不少于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六)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一条 供水部门应开通全天候故障报修电话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反映市政消火栓故障的,供水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供水部门应当对消火栓检查、损坏、修复、保养等情况如实记载,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场所配建消火栓的保养维修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供水管线降压停水时,供水部门应当事先或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消火栓用于灭火、抢险救援以及消防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供水部门批准,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自觉爱护消火栓,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不得损坏、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并报请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六条 当用水单位或个人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县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破坏、埋压、遮挡消火栓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村(居)委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并应当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改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挪用消火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单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伍佰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蕉岭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蕉岭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建设快速推进,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滞后,建筑及单位消火栓维护管理不到位,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消火栓水压不足等问题凸显。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消防安全,县公安消防大队就全县消火栓基本情况向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结合我县实际,从建立并落实消火栓长效机制入手,于2015年2月初着手编制本《办法》,期间与县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法制局等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会商,并就《办法》各项条款征求意见,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将最终形成的送审稿提交2015年县政府第14届29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2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设置、保养维修、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及建设主体;二是规范消火栓的用途和临时使用要求;三是确定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责任;四是明确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保障;五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实施《办法》操作指引

  (一)明确消火栓的规划设计。

  1.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2.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二)明确消火栓的维护管理主体责任。

  1.供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2.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1次。

  3.供水部门应开通全天候消火栓故障报修电话,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反映市政消火栓故障的,供水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供水部门应当对消火栓检查、损坏、修复、保养等情况如实记载,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明确消火栓的建设及维护管理经费。

  1.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场所配建消火栓的保养维修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消火栓用途和使用监管要求。

  1.消火栓用于灭火、抢险救援以及消防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2.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供水企业批准,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当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县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4.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并应当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

  (五)明确违法消火栓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单位埋压、圈占、改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挪用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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