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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2-28 15:37:3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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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5-12-28 15:37:38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2015〕15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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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5〕15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政府

法律顾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蕉岭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细则(试行)》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法制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蕉岭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梅市府办〔2015〕3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镇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各级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 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政府法律事务,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政府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担任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县、镇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其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工作部门审定,并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至5年,可以连聘连任。政府各工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聘期为1年至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根据聘用单位的要求,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聘用单位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聘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因接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签名确认。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或从事与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私自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

  (六)其他有损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受所在单位处分,被剥夺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执业处罚,或者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限提供书面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不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等不积极履行职责的;

  (五)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从事与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七)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各级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据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县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相关聘请单位的意见予以评定。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可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考核结果报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勤(10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的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5分;

  (二)发挥作用(5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未能按要求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2、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终工作总结;3、未能按要求为本单位的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4、未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规范执业(20分)。执业期间被投诉查实的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10分。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等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一次扣10分;

  (四)树立形象(20分)。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等有损法律顾问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10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聘用单位给予采纳的,一次加1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如积极报送专报信息,积极申报相关课题等,一次加1分;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1分;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县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90分之间)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聘请单位应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或制定实施细则。

  聘请专家、教授担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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