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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蕉岭县2015—2017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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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6-8-16 10:02:47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蕉岭县2015—2017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2016〕11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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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6〕11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蕉岭县

2015—2017年养殖业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2015—2017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畜牧兽医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7

蕉岭县2015—2017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蕉岭县2015—2017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绿色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和《梅州市2015-2017年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养殖业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通过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健康养殖,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世界长寿乡美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降低生猪存栏量。减少生猪饲养量,至2017年底,全县生猪存栏量由201425万头,降至19万头;关闭拆除猪舍约60万平方米,严禁新建养殖场。

  (二)完成养殖业污染物减排任务。2015年全县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2万吨和0.014万吨。20162017年全县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十三五省下达年度目标以内。

  (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限养区内规模猪场,通过治理,达标排放。2015年,全县80%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到2016年,全县90%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到2017年,所有规模化养猪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全覆盖。2015年底前,在广福镇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全覆盖。

  三、年度工作任务

(一)2015年工作任务。

  1.完成生猪养殖场(户)的测绘工作。聘请测绘公司对各镇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测绘,摸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的底数,建立一户一档材料。

2.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2015年底前,在广福镇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3.制定2015—2017年县、镇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4.完成禁养区和限养区的界定工作。根据《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通告》(蕉府通〔201411号)精神,2015年底各镇完成镇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界定工作。

(二)2016年工作任务。

1.制定蕉岭县养殖业养殖污染治理奖励补助方案。

2.按计划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清理工作。

(三)2017年工作任务。

  对限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改造升级,通过改造基本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按计划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清理工作,依法关闭拆除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

  四、明确工作职责

  为顺利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规划,依法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界定工作,聘请测绘公司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栏舍进行测绘,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拆除清理工作,开展限养区内规模专业养猪场的治污设施改造升级,大力推进污染减排,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完成养殖业污染防治年度任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禁养区关闭拆除后反弹复养现象进行监管。查处拆除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生猪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二)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经费的筹措,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政策和财力支持。

(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将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区域减排规划方面内容,负责环境污染监测;提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指导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完善治污设施,达到达标排放;督促各镇落实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要求;开展畜禽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专项检查,负责禁养区和规模化养猪场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环评备案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

  (四)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指导养殖户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减排核查核算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监管。

(五)县农业局:负责推广养猪场沼气工程的建设;组织规模化养猪场申报世界银行贷款广东牲畜废弃物治理项目;配合县发展改革局申报中央沼气工程项目。推广养猪场发展种养结合,采用以沼气为纽带的等生态农业发展模式。

  (六)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协助蕉城镇政府对蕉城城区禁养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广播电视局:对全县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参与治污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县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八)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违规占用土地建畜禽养殖场的行为,对符合实施农用地规定,并治理达标的补办用地备案手续、对治理不达标的和不配合治理的,依法拆除;会同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工作,完善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把好用地备案审批关。

  (九)林业局:依法查处违规占用林地建畜禽养殖场的行为;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十)法制局:对全县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用法、依法、程序进行审核。

  (十一)供电局:积极协助开展畜禽综合整治工作,对没有环保审批的新建养殖场不予供电;对正在整治的养殖场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强制停电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禁、限养区界定工作。各镇应根据《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通告》(蕉府通〔201411号)精神,做好所属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界定工作。要将禁养区、限养区具体到村、山川、溪流,使群众更加明确并严格遵守。

(二)调查建档。各镇聘请测绘公司,入户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的测绘工作,摸清所有畜禽养殖场的底数,建立一户一档材料。由各镇政府、县治污办各存一份。同时,绘制禁、限养区畜禽养殖图标。

(三)制订方案。各镇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制定详细养殖业防治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县治污办。

(四)开展禁养关闭拆除清理整治工作。各镇根据制定的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统一、集中的养猪场(小区)整顿行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居民集中区等禁养区养殖场整治。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对非禁养区内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清理。

(五)科学治理。按照标准化、生态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限养区规模养猪场环保设施的配套完善;改造提升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六)督导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全县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养殖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通过典型示范的带动,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环保认知度,引导养猪户向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转变;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全面增强社会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蕉岭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环保、畜牧兽医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治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成员由环保局等有关单位抽调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统筹协调整治行动工作,并配备专用工作车辆和工作经费。

2.成立8个整治行动工作组。全县各镇分别成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工作组,县党政挂点领导任组长,镇党委书记、镇长和县直挂钩牵头单位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县直各挂钩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签订关闭拆除或改造协议并督促在整治期内关闭拆除或改造;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确保零复养零抢建;牵头组织和配合相关执法行动;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任务。建立镇党委书记亲自抓、镇长具体抓、干部包村包场(户)的工作机制;把关闭、拆除养殖场(户)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镇、村干部;签订养殖业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污染治理和减排的期限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奖惩考核机制。

(二)加强资金筹措。2015—2017,县财政筹集2.5亿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经费,主要用于关闭拆除猪舍补助、整治达标奖补、测绘费用等。

各镇要大力做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建设,支持限养区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镇政府、县环境保护、农业、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分工协作的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治污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养殖业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县政府督办室要加大督查力度,不定期督查各镇、各部门开展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为确保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实行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县政府将对各镇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的养殖业污染防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敷衍搪塞责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进行问责。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新《环保法》、省市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措施以及我县出台的养殖综合整治政策宣传到位。发放《致全县养殖户的公开信》。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横幅,营造养殖业污染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挂钩帮扶。在养殖业污染整治期间,挂钩各镇的县领导每月至少1深入到挂钩镇,指导、协调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挂钩各镇的县直单位,每月应派员深入挂钩镇积极主动参与挂钩乡镇污染整治行动。

  (七)签订目标责任书。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养殖业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行动,确保我县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八)引导转产转行。为扶持鼓励退养户另谋出路,对整治工作行动期限内签订关闭拆除协议并自行拆除猪舍完成转产的农户,享受转产专业扶持政策。同时县农办、农业、林业、科工商务、畜牧兽医、人社、妇联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加大技能培训,每年须举办至少4期以上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技能培训班。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引导生猪养殖退养户向二、三产业转移。

  (九)公开接受监督。广泛接受全社会对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镇要对禁养区内列入实施关闭拆除的每家养殖场(户)的面积、目前有无养殖生猪、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实行镇、村、户三级签字,进行公示。经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补资金。对在认定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查处。

  (十)加强部门联动。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支持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执法行动,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严格考核奖惩。继续实行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年度考评制度,重点考核县委、县政府与各镇签订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考评结果作为各镇政府养殖污染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

(十二)确保社会稳定。各镇要高度重视社会安定、稳定,深入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做好整治奖补工作,掌握养殖户的思想动态,及时报告不稳定隐患,加强重点人群的管控,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整治期间社会安定、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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