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9-13 10:33:42 |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蕉府办函〔2016〕52号 | 主 题 词: |
蕉府办函〔2016〕52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蕉岭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7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任务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应将本镇户籍人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100%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对象
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统称城乡居民),在本县幼儿园、小学、中学、职校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保。
三、参保缴费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四、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我县对在11月30日前在村(居)委会缴费参加2017年城乡医保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统筹解决30元,剩余的120元由参保人于11月30日前自行缴交。
五、参保缴费办法
首次参保人员应先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幼中小学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再到社保部门委托的邮储银行进行缴费。连续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缴费。
(一)农村居民缴费。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村委会统一收缴医保费,并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
(二)城镇居民缴费。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居委办理参保缴费,由居委收缴医保费,并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也可凭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或上一年度缴费单,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参保缴费。
各镇对村(居)委提供的参保登记花名册进行核对汇总,并做好参保人员的报盘和缴费工作。镇财政所负责将医保费定期存入社保部门委托的邮储银行城乡医保专户。邮政储蓄银行应积极推广代扣代缴服务,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续保。
(三)在校学生缴费。在本县幼儿园、小学、中学、职校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由学校统一收缴、造册,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窗口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学校持缴费通知单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特殊人群缴费。城乡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妇双方及其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女孩,其个人缴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予全额补助。县民政、残联、卫计部门以镇为单位分类造册,在10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后的财政补助资金于10月底前拨付到县民政、残联、卫计部门,并以镇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手续。
六、医保待遇
(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95%;市内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85%;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6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为60%。
(二)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2万元;年度累计6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年度累计超过6万元(含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补助标准:顺产补助1000元、剖宫产补助1300元。
七、加强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总责,组织镇、村(居委)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实现应保尽保,顺利完成参保缴费任务。如因宣传不到位,造成城乡居民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因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各部门特别是财政、教育、民政、残联、卫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生、特殊群体的参保缴费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从2016年9月5日起实行周报制度,各镇每周一由专人上报参保进度,县将汇总定期通报。
八、加大宣传力度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最有效的惠民政策。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参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把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主动参保。
九、考核办法
继续把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列入各镇年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完成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任务指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方法为:县财政按各镇参保任务数下拨3元/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对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参保任务的镇,给予3元/人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镇由各镇主要负责人负责向县政府解释,并列入科学发展观考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表 | |
镇(区) | 下达任务数(人) |
蕉城镇 | 59195 |
新铺镇 | 40832 |
长潭镇 | 17407 |
三圳镇 | 15845 |
文福镇 | 17678 |
广福镇 | 13975 |
蓝坊镇 | 17059 |
南磜镇 | 19015 |
蕉华区 | 5403 |
合计 | 206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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