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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4-01 20:11: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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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2015〕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统筹码段资源管理,稳步实施源头赋码,准确制发统一代码,建立存量映射关系,规范基础业务报表,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发布,推动统一代码的应用。



  二、实现路径



  (一)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制成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标识码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利用统一下发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发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码段,并生成各类《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使用一览表》。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通过系统进行统一代码的分发和使用;没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将已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览表》逐级发放。



  建议省级民政部门将本省主体标识码总量的四分之一作为预留码。



  (二)使用统一的基础业务报表。



  各地将业务报表分为基础部分和扩展部分,基础部分全国统一使用,扩展部分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全省的业务报表尽量统一,以便汇总全省社会组织的信息。



  (三)印制并换发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改变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方式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代码,颁发新证书,只打印统一代码。



  对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利用变更、备案、年检、证书到期、会议培训、评估表彰等机会,进行逐步有序换发新证书。



  (四)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的映射关系。



  映射关系的建立是后期业务办理和及时换发证书的基础。各地取得统一代码后,对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要建立起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的映射关系,完成统一代码的预赋工作。有业务系统的地方要在数据库中增加“统一代码”数据项,将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关联使用,逐步建立起以统一代码为主键的新数据库;没有业务系统的地方要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映射表。



  (五)改造业务管理系统,加强统一代码应用。



  对于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地方,要改造业务系统中所有涉及的功能,如网上填报、审批、数据中心、证书打印、查询统计、信息汇总和交换共享等。改造后的业务管理系统要实现以统一代码为索引的各项应用功能。在法人库、社会信用信息化工程,以及其它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中,要将统一代码设为数据库主键,并作为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的唯一标识。



  (六)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统一代码赋予社会组织后,省级以下民政部门要将其组织名称、统一代码、原登记证号(指存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时间、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状态等基本信息逐级汇总至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汇总全省信息后发布至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便部里掌握全国情况,同时实现《方案》中关于信息回传、社会公开、互联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不同的工作条件,注意把握相应的信息发布时限。



  省级民政部门没有信息汇集和发布平台的,可利用法人库项目或其它信息化项目的名义申请经费,抓紧建设。



  三、进度安排



  鉴于各地信息化工作条件不同,具体工作进度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进行明确。



  全国总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2015年底前完成统一代码实施准备工作。



  (二)2016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成立、办理变更业务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代码,发放新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



  (三)2016年—2017年,通过各种登记管理业务办理,对存量社会组织进行换发新证书并发布公告。



  (四)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社会组织的证书换发和公告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全省统一代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省级民政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牵头,成立全省统一代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省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各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后,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建立各级工作组。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统一代码实施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工作落实、信息汇总和传送、检查指导、宣传引导等事项。



  (三)申请工作经费。



  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过程中所需各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沟通汇报。



  在统一代码实施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及时与地方发展改革委沟通,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汇报。



  附件:全国社会组织主体标识码码段分配表



  



  



  附件:



全国社会组织主体标识码码段分配表


序号单位名称存量约数号码数量数量大写码段分配
1民政部240010000壹万MJ000000 - MJ009999
2北京市960040000肆万MJ010000 - MJ049999
3天津市490020000贰万MJ050000 - MJ069999
4河北省2170090000玖万MJ070000 - MJ159999
5山西省1320060000陆万MJ160000 - MJ219999
6内蒙古自治区1370060000陆万MJ220000 - MJ279999
7辽宁省2190090000玖万MJ280000 - MJ369999
8吉林省1240050000伍万MJ370000 - MJ419999
9黑龙江省1550070000柒万MJ420000 - MJ489999
10上海市1290060000陆万MJ490000 - MJ549999
11江苏省79500320000叁拾贰万MJ550000 - MJ869999
12浙江省43600180000壹拾捌万MJ870000 - MJA49999
13安徽省25700110000壹拾壹万MJA50000 - MJB59999
14福建省24800110000壹拾壹万MJB60000 - MJC69999
15江西省2190090000玖万MJC70000 - MJD59999
16山东省47400200000贰拾万MJD60000 - MJF59999
17河南省37900160000壹拾陆万MJF60000 - MJH19999
18湖北省30000130000壹拾叁万MJH20000 - MJJ49999
19湖南省30800130000壹拾叁万MJJ50000 - MJK79999
20广东省55700230000贰拾叁万MJK80000 - MJN09999
21广西壮族自治区22700100000壹拾万MJN10000 - MJP09999
22海南省660030000叁万MJP10000 - MJP39999
23重庆市1500060000陆万MJP40000 - MJP99999
24四川省42600180000壹拾捌万MJQ00000 - MJR79999
25贵州省1180050000伍万MJR80000 - MJT29999
26云南省2110090000玖万MJT30000 - MJU19999
27西藏自治区8005000伍仟MJU20000 - MJU24999
28陕西省23300100000壹拾万MJU25000 - MJW24999
29甘肃省1770070000柒万MJW25000 - MJW94999
30青海省340020000贰万MJW95000 - MJX14999
31宁夏回族自治区540030000叁万MJX15000 - MJX44999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30050000伍万MJX45000 - MJX94999
3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005000伍仟MJX95000 - MJX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