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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碧银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蕉劳人仲案字〔2020〕4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依法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至7月的工资人民币734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20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院地址: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蕉阳大道中安民街3号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五楼,联系电话:0753-7188485。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