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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涵建设为驱动 走特色发展之路——《职业教育法》对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启示
时间:2022-06-02 09:00:53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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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总体定位、办学体系、实施、主体及保障等进行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中提供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支撑提供法律保障。最为重要的是,新《职教法》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一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更加明确地融入到办学主体、实施过程、保障机制等规定当中,更加彰显职业教育在新时代科学发展的内涵所在。新《职教法》的施行,必将有力推进技工院校传承并创新办学理念和培养模式,促进我国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

坚持技工教育特色,聚焦先进制造业培养高端技能人才

  新《职教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纵观技工教育发展历程,其立足于中国职业教育体系,并在国家高技能人才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生存与发展的“DNA”就是依托制造业,专注、精准地培养一线产业工人的办学理念,以及校企一体、产训结合的培养模式。进入新时代,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技工教育要实现特色发展之路,就必须秉承办学定位,不走“泛化”“同质化”的发展模式。

  随着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速度与力度在不断加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不断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企业传统的单技能操作型工种需求逐渐减小,甚至消失,比如车、铣、刨、磨、钳、电、焊等工种。职业岗位的跨界、复合化成为趋势,具有多元技能的知识型、综合型高技能人才成为先进制造领域稀缺性人力资源。因此,我们要坚定办学方向,发扬技工教育传统优势,聚焦先进制造业,瞄准“高”“精”“尖”“缺”岗位,扩大学制模式下预备技师班培养规模。同时,可以考虑在全国遴选综合实力较强的技师学院探索学制模式下高级技师层次的培养,大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

加强建设高水平专业,促进技工院校内涵式发展

  专业是技工院校实施技能人才培养的载体,也是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提倡广大技工院校聚焦先进制造业培养高端技能人才,而实现这一战略定位的首要任务就是提升自身的培养能力,其核心要素就是建设高水平专业。

  新《职教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也提出了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方案,对专业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打造技工教育的高水平专业体系建设,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精准的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导向的课程体系、匹配课程体系的优质课程资源、适应课程体系的教师团队、支撑课程体系的实训系统等。

  一是面向高端装备制造行业企业开展岗位群调研,精准确定专业培养层次与目标,形成产业链——岗位群——专业群的紧密对接,并通过闭环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群紧跟产业升级和技术革新,确保专业设置可持续发展。

  二是系统性开展工学一体化专业课程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关键环节。新的《职教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三是要打造匹配和支撑工学一体化专业课程体系的实训硬件资源,形成基本技能训练室——专业技能训练室——跨工种多任务综合训练中心的三级实训体系。在实训室(车间)建设方面,场地的规划、设备的选型要与世赛标准对接,更要与工业标准对接,同时注重工业文化及职业素养与实训教室(车间)文化的融合。

  四是要根据高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标准的要求锤炼一支思政素质过硬、生产经验丰富的工匠型一体化教学团队。思政素质过硬是由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决定的。《职教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担任职业院校教师。

提升技工院校治理水平,深化产教深度融合,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办学定位决定了跨界性这一显著特征,即企业与学校之间的跨界合作。技工教育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在办学历史上更是依托产业、校企一体办学的践行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直大力倡导校企合作,广大技工院校与企业在顶岗实习、订单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些不足,部分合作模式停留在“合而不融”的层面,难以将校企合作持续且深化地发展。原因显而易见:一是法律支撑性不足;二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乏共同的价值驱动。

  新的《职教法》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九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实施校企合作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激励企业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规定了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政策。

  在国家法律的支撑下,为更有效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技工院校必须重构校企关系,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作为技工院校要将自身定位成为企业技能人才的“蓄水池”、一线产业技能人才的“加油站”、技术技能创新的“策源地”(技工院校要和高等学校一样,成为技术技能领域的创新、研发基地),吸引企业主动与学校合作。作为企业方自然会参与到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设计与教材开发、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等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要素、全过程中。

  实现上述深度合作,传统的以学校为主体的单维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校企命运共同体的有效运行,基于共治思维和民主决策的治理模式是未来技工院校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的方向。因此,提升技工院校内部治理能力,使得校企双方真正成为命运共同体,充分贯彻国家倡导的“校企双制,工学一体”人才培养模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技能人才。

  新《职教法》的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我们广大技工院校应乘势而上、主动作为,以内涵建设为驱动,坚持走特色发展之路,实现中国技工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作者冯小平,西安技师学院  党委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