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文件规定,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权衡我市各县区物业收费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县住建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制定蕉岭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政策。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原件交至县发改局(收费管理股);
2、传真到县发改局办公室,传真号码:7873753。
3、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jlxfgj@163.com。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关于制定蕉岭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文件规定,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权衡我市各县区物业收费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制定蕉岭县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储物间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建部门核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类别等级在指导价范围内可上下浮动20%共同约定,并实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2、别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储物间等)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蕉岭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储物间等),依据服务水平与服务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分为如下四类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蕉岭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制定标准
服 务 等 级 | 基准价(元/㎡·月) | 自有产权或取得 使用权的 车库、车位(月·位) | 上下浮动 幅 度 | ||
非电梯房 | 电梯房 | ||||
一类 | A级 | 0.80 | 1.33 | 25 | 20% |
B级 | 0.75 | 1.23 | 25 | 20% | |
二类 | A级 | 0.70 | 1.03 | 20 | 20% |
B级 | 0.65 | 0.93 | 20 | 20% | |
三类 | — | 0.65 | 0.83 | 15 | 20% |
四类 | — | 0.60 | 0.73 | 15 | 20% |
备注:住宅小区内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储物间等收取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外重复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
三、物业服务收费按上述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除业主另外委托服务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电梯、照明路灯、加压水泵、消防、绿化养护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住宅物业服务因服务水平优质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住宅物业服务类别证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