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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9-04 16:44:3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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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为加强对全县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我县起草了《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7706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scglyw@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农业局(邮编:51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特此公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散发恶臭气味及蚊蝇滋生等,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将导致水产品质量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为加强对全县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在全县范围内新增牛蛙养殖,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有的牛蛙养殖场,限期在2018年10月30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