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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促进大健康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5-29 14:54:3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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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全县大健康高科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大健康高科技产业集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县结合实际,起草了《蕉岭县促进大健康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61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76666;(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xzshqyfwzx@163.com;(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科工商务局(邮编:514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促进大健康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意见”。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9



蕉岭县促进大健康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全县大健康高科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大健康高科技产业集群,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新落户蕉岭县辖区,从事健康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大健康高科技项目和其他先进制造业项目。

  购地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在本文政策基础上,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租赁厂房项目达到落户规定投资强度和纳税强度的,享受本措施相关奖励条款。

  二、项目落地进度奖励

  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准,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5%”的落地进度奖。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奖励。(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建设实际投入金额按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以下类同)、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按3%比例奖励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按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四、贷款贴息支持

  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给予纳入统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总额20%额度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金融局)

  五、物流费用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按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

  六、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创新奖励

  协助企业争取《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中“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落户蕉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补政策。对于整体搬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

  七、发明专利及生产许可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以项目独立法人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生产许可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获奖的,每项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生产许可并在县辖区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按国家级发证20万元、省级发证10万元、市级发证3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

  八、财政贡献奖励

  协助企业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规定的普惠性奖补政策,可按政策规定第1—3年40%、第4—5年20%进行奖补。(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九、高端人才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名)和技术骨干(3名),其在蕉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对新引进全职并服务满5年的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购房补贴。(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税务局、县委组织部、县统计局)

  十、鼓励支持进园企业购买、租赁和使用通用厂房

  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适当比例减免租金)提供租金优惠。

  对租赁其它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5年以上(含5年)的企业进行租金补助,年限为5年(从签订合同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当年财政贡献量达到70元/平方米至100元/平方米(不含100元/平方米,下同)的,按每月1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当年的租金,下同);当年财政贡献量达到100元/平方米至20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当年财政贡献量达到200元/平方米至30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2.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当年财政贡献量达到30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4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当年财政贡献量达到5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月7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对需购买政府厂房的,可采取“首付+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五年结清。对租用政府厂房满八年,有意愿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厂房产权出让给该企业,并按照出让价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财政局)

  十一、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取得上交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蕉岭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金融局)

  十二、项目引荐奖励

  为促进大健康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蕉岭,对提供信息、推动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项目引荐奖励(在职公职人员除外)。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完成公司注册,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意向投资协议)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信息费2万元;对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蕉华园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统计局)

  十三、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企业需在蕉岭境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合理合法明确项目建设年限及年保底纳税额度。若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十五、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适用期限为八年的条款按八年有效期执行)。本县以往享受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如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