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本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环保局起草了《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8345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zjlhbj@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邮编:514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意见”。
特此公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本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全县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打桩机、拖拉机、收种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叉车、起重机、发电机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及施行时间。
将蕉城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详见附图)。自2020 年1月1日起,禁止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上述区域。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蕉城城市建成区范围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