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蕉岭县长潭镇上村砖厂经营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1427MA4WF87D81
公民身份证号:3501271968062****
经营地址:蕉岭县长潭镇上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你经营的蕉岭县长潭镇上村砖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到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砖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有顶轮窑在进行砖坯的煅烧,配套的脱硫塔残破无法使用,造成煅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砖厂周边能闻到空气中有明显的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依法关闭蕉岭县长潭镇上村砖厂的批复》(蕉府函〔2022〕106号),决定对你经营的蕉岭县长潭镇上村砖厂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