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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废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案
时间:2022-07-21 15:04:3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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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州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61555000R

       经营地址:梅州市蕉华管理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4日,广东省梅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到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取样监测。2022年6月29日(梅市)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029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分析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氰化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超标倍数分别0.6、0.5和2.3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9日(梅市)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029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7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7月6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公司近两年来,因受到新冠疫情及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严重影响企业产品出口,造成公司经营连年亏损,而且近两年企业加大废水处理设施整改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请求我局考虑现阶段中小企业只保生存和保员工所面临的困难,免除此次废水超标行政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2.7.1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正(¥2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