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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广福镇长胜砖厂制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时间:2022-07-01 15:07:5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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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蕉罚字〔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荣(蕉岭县广福镇长胜砖厂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21225**11

       经营地址:蕉岭县广福镇石峰村绿子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2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广福镇长胜砖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经营的蕉岭县广福镇长胜砖厂制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2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5月26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千玖佰零捌元(¥29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