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29218821Q
法定代表人:刘国森
经营地址:蕉岭县文福镇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蕉岭县永安和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承包蕉岭县永安和矿业有限公司土石装运及矿区环保设施运营期间,在永安和公司资源整合、对石甲尾石场土石装运过程中,未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1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9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5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