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2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国林(蕉岭县长运石砂加工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42719********17
经营地址: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罗石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蕉岭县长运石砂加工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1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0年8月26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30日
抄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