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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顺安建材厂未采取有效的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案
时间:2020-10-12 11:25:1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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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顺安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傅利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590135465R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红岌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贮存物料堆场部分未遮盖,未采取有效的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17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0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代章)

  2020年9月28日

  抄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