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双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振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896682111C
经营地址:蕉岭县新铺镇徐溪大河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下属分公司徐溪造纸厂因污水管道破裂造成水污染事故时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也未向县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废水溢出流入雨水沟渠、巴氏槽后经总排放管流入柚树河,污染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2020年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2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