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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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艳(蕉岭县新铺镇北坑岗石米厂经营者)贮存砂土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的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案
时间:2020-01-23 09:14:1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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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国艳(蕉岭县新铺镇北坑岗石米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42719******0838

  经营地址:蕉岭县新铺镇潘田村七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蕉岭县新铺镇北坑岗石米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贮存砂土物料堆场裸露未遮盖,未采取有效的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1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19年12月2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2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