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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时间:2014-12-09 10:41:0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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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通〔20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蕉岭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4623公顷,批准文号为粤国土资(建)字〔2014〕57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涉及蕉城镇东山村新楼、大下、上圳村民小组,湖谷村江子、清泉村民小组,金星村新塘一、新塘二村民小组,黄田村力元、寨背、徐树、墩背村民小组,城郊村南七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地点:蕉城镇东山商业城江子下地段及黄田村寨背地段,具体范围以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放线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标准参照蕉府〔2013〕9号《关于蕉岭县蕉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工作人员通知实地丈量时间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蕉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征地工作由蕉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并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阻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必须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特此通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