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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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18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2019-05-07 10:50:4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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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梅州市2018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19〕4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龙坑村径下经济合作社、双黄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长沙镇小密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9515公顷(耕地3.8220公顷、园地0.0668公顷、林地4.3077公顷、其他农用地0.75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1066公顷、未利用地0.2585公顷,以上合计9.316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梅州市梅江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901053859),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社会保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相关征地社保审核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