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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蕉府公〔2018〕3号)
时间:2018-10-29 10:33: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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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81号),同意蕉城镇城郊村西七、西八经济合作社,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下坪、新塘一,陂角村下元、坝子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02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土地位置:蕉城镇城郊村、金星村、陂角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 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gt;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工作人员通知实地丈量时间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蕉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征地工作由蕉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广东省实施 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gt;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并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阻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期限自20181029日起至20181112日止(共15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1)字〔2018181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必须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81号).pdf

2.蕉岭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