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梅州市自然资源局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出了《关于蕉岭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梅州建用字〔2019〕9号),同意将蕉岭县蕉城镇地段的国有农用地0.7467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84号)的有关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6日(共1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蕉岭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面积、地类:蕉岭县蕉城镇0.7467公顷(园地0.0284公顷、其他农用地0.7183公顷)。
四、被转用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转用批复文件(梅州建用字〔2019〕9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蕉岭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梅州建用字〔2019〕9号)
2. 蕉岭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四)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