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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时间:2018-08-15 10:21:0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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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蕉岭县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37号)、《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蕉府公〔2015〕14号),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蕉城镇桃源东路以东、逢甲大道以南地段(以蕉岭县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蕉岭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蕉岭县蕉城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和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签约期限: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40日内。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七、征收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1)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实行货币补偿。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按 10 元 / 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计算。计算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6元 / 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补齐,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4)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二)产权置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回购安置房。

(1)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择的安置房大于被征收房屋的,超出部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该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规划建设的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优先选择租赁。

(4)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蕉城镇逢甲大道以南(具体位置详见规划设计图)建设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基本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框架结构建筑。具体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规划多种户型,面积以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墙面砖,铝合金外窗,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卫生间及阳台。

(5)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回购安置房的面积,每月按6元 /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自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房屋起,每月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收房后三个月止。

②临迁期限: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收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6)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备迁移费,含在装修评估内。

(7)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根据回购房屋的建筑面积,按 按 10 元 / 平方米发放二次搬家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计算。计算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八、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 15 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0元 / 平方米的签约奖励;第 16 日至第 30 日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 / 平方米的签约奖励;第 31 日至第 40 日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 / 平方米的签约奖励;第 41 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 7 日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40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 3000 元的按照 3000 元计算。 8-10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3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11-15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2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15 -20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21 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700元 / 平方米的奖励。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九、其他事项: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的由征收人现场调查确认建筑面积,并现场公示3天。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可: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 3 天。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五)房屋分户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4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解释权归县房屋征收部门。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 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