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蕉岭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拟定了《蕉岭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汤宏,电话/传真:7878879,邮箱:jlazzx@163.com)
单位地址:蕉城镇府前路3号5楼
附件:蕉岭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蕉岭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蕉岭县城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蕉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蕉府〔2018〕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实际情况,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城郊村和陂角村(详见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内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蕉岭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蕉岭县蕉城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签约期限: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40日内。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及两种相结合三种方式,优先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本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不含搬迁、临时过渡及奖励)。
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回购政府统一安排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回购安置房,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方式:
被征收人采用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
八、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针对非住宅物业);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九、安置房的标准及选房规定
(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不能规划建设安置小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蕉岭县蕉城镇新塘铺安置房区域内安置。
(二)安置房屋结构及户型:均为电梯房高层建筑,户型为四房二厅、三房二厅、两房二厅等多种户型可供选择,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三)被征收人选择蕉岭县蕉城镇新塘铺安置房区域内安置的,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即5500元/㎡,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安置房单价按5500元/㎡计算,最终单价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实际楼层价格结算。
(四)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1.安置房的选定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2.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在20%范围内按安置房单价进行结算,超出20%以外面积每平方米按安置区周围同类商品房市场价进行结算。
3.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含房屋占地)、房屋装修等的房地合一价格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二)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房前屋后空地,补偿标准按该户测绘文件总占地面积减去建筑物基底面积计,参照蕉岭县现行基准地价(住宅)进行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1.可迁附属物的补偿: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搬迁费评估进行补偿。
2.不可迁附属物如围墙、水泥地、化粪池、花坛等及房前屋后种植青苗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十一、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的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采用回购安置房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期从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再顺延三个月止,按所回购安置房建筑面积的6元/平方米/月计补,回购安置房后被征收住房盈余的建筑面积,按6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补助6个月。以上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齐。
(二)搬迁补助费: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回购安置房且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搬家补助费(含二次搬迁)。以上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十二、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为集体土地的,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确权;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容积率3.0确权。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
(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分户补偿情况等进行公示。
十三、对于被征收人已办房屋有效证件的补偿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每证另补偿2000元;已交付人防工程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偿。
十四、补助及奖励政策
(一)测量确权奖:被征收人在蕉岭县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符合奖励政策,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以2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 11至15日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以1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16至20日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以5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20至25日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以2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26日后完成测量、确权登记不再给予奖励。
(二)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8日内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9至12日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13至16日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17至20日以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21天以后签订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三)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3至5日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算。6至8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9至11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12至14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15日至17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18日至20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21日后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人测绘评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购房奖励。(选择产权置换或产权与货币相结合的不能享受该项)。
十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合法权利人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由征收人现场调查确认建筑面积,并现场公示3天。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以下不当行为的,不予认可: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变更权利人的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3天。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五)房屋分户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4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蕉岭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梅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蕉岭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本方案解释权归蕉岭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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