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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9-30 09:25:12 来源:梅州日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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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并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7条 ,针对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确,同时将我省森林防火创新及其行之有效的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行政首长负责制:责明任重制严

一、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具体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二、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森林防火指挥长。

四、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森林防火指机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六、政府应当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政府负责人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森林特别防护期,实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防火责任单位领导带班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九、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调查。

森林防火社会有责任、个人有义务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承担其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石油天然气、公路等部门、单位承担其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

四、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五、特殊人员的监护人要负起被监护人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规范建设森林防火队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特殊保护区域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三)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职责和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以宣传教育为森林火灾预防的重要基础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相关部门承担具体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责任。

(三)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承担森林防火公益宣传工作。

(四)中小学校承担森林防火及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阵地。

(五)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承担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要求。

(六)每年九月为法定森林防火宣传月。

以野外火源管理为森林火灾预防的突出重点

一、明确森林防火区禁止7款野外用火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依法按程序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在批准范围内用火。

三、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按规范用火,严防失火。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

(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四)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按规范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五)明确了高火险天气,清明、中秋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为我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命令。

(六)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七)特别注意特殊人员的监护,防止特殊人员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条例的几点重要突破

一、明确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禁止7款野外用火行为。

二、在政府行政目标管理考核、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划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护林员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法规延伸,并与森林防火工作发展联系的法律机制。

三、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执行《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因扑救森林火灾牺牲,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评定烈士。

四、规定了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值守人员可以给予补助。

五、引进森林防火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六、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七、森林防火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八、明确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消防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