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蕉府办函〔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蕉府办明电〔2018〕1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取消3项本级设立证明事项。 各镇、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上级文件部署要求,继续清理精简各类证明事项。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各单位要对照取消事项目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附件:蕉岭县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附件: 蕉岭县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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