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蕉岭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反映。
蕉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蕉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印发
蕉岭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 预 案
(2015年版)
蕉岭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 录
5.7应急联动 - 23 -
5.8应急结束 - 23 -
6.3工作总结与评估 - 25 -
8.5预案实施时间 - 32 -
蕉岭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领导。蕉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充分发挥自救作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遵循科学原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经费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煤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梅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蕉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蕉岭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非煤矿山现状
至2014年底,全县有非煤矿山28家(其中地下开采非煤矿山13家),探矿企业3家,非煤矿山从业人员近500人。我县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加上地质构造、矿产赋存条件比较复杂,透水、爆炸、火灾、冒顶、片帮、坍塌、中毒窒息、滑坡等事故时有发生;随着非煤矿山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蕉岭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非煤矿山企业排土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主要有井下透水、爆炸、火灾、冒顶、片帮、坍塌、中毒窒息和边坡、排土场滑坡等事故。
2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2.1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冒顶、片帮、滑坡、高处坠落、放炮等居多。
2.2危险性评估
根据我县非煤矿山现状,我县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有井下透水、爆炸、火灾、冒顶、片帮、坍塌、中毒窒息和边坡、排土场滑坡等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安委会作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由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监察和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民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总工会、蕉岭供电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指挥县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和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
县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和确保通讯网络畅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交通通畅。
县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财政核拨经费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县公路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参与事故灾难涉及监管对象责任的调查、处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并为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处置工作,负责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特种设备。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团县委:负责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的队伍建设及救援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职工生活及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处理。
蕉岭供电局: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保障、供电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3.3专业协调指挥机构职责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执行县安委会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协调指挥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申请;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情况,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应急指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及时向县安委会通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8.1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安委会、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3.5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1)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6 组织体系框架结构描述
图1 蕉岭县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组织关系图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统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监部门。
4.2 预警预防行动
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一般(Ⅳ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时,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县安委会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并及时通知非煤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报告非煤矿山救护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驻梅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和企业总部。
(3)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的党委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传送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县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县市场安全监管局值班室接到一般(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领导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和审计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灾难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局长,通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和审计局和市安全监管局。
5.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8.1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到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县级及以下预案并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县级及以下预案,并及时上报到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县级及以下预案,并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启动省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各镇党委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1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各镇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准备,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1)县安全监管局值班室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县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3)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县非煤矿山救护队等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5.2.2 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会启动本预案及以下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县安全监管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指示,立即通知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县安全监管局集中。
(2)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县安委会决策提供基础材料。
(3)县安委会组织研究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履行各自的职责。
(4)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调动非煤矿山救护队救援。
(5)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县级医疗救护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6)及时向县政府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5.2.3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预案,并及时上报到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5.2.4 Ⅰ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预案,并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组织与行动图
5.3 指挥和协调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各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企业兼职非煤矿山救护队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一般事故(Ⅳ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调动县级非煤矿山救援力量,调配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③协调医疗救护机构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⑤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紧急处置
(1)发生井下火灾时:
①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消防及非煤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及有害气体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
②迅速切断火区电源;
③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方法,其中:在进风井口,井筒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的措施。如果停风后,也能使风流逆转,可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行;在井下其他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风机运转等,都必须做到:
a.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b.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控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c.在火灾初期,火灾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绝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
d.必要时应将排水、注浆、填充、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
(2)发生气体中毒事故时:
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切断通向灾区电源;
③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有害气体直接引入回风道中排出矿井外;
④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3)发生透水事故时:
①撤出灾区人员,并通知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出;
②关闭水闸门;
③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④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
⑤在有流砂涌出时,应构筑滤水墙;
⑥当水和泥沙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⑦在有有害气体从水淹区域涌出时,排除有害气体;
⑧防止二次透水。
(4)发生冒顶、坍塌事故时:
①探明冒顶、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恢复冒顶、坍塌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③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④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5)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
利用急救绞车、急救灌笼和其他设备以及从梯子间上下。
5.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非煤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人员的安全。
5.6 信息发布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报市委宣传部核准后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7 应急联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报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施救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生、控险、排险等工作。由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抢险队伍以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
(3)医疗救护组:负责抢救伤员,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由卫生及相关部门和医疗救治单位组成。
(4)疏散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由当地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5)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由财政、经贸、民政、交通、公安交警以及当地政府组成。
(6)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由环保、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7)专家组:提供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由县安全生产及非煤矿山生产方面专家组成。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交通、食宿,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后勤保障工作。由电信、交通、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组成。
(9)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文体旅游局组成。
5.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6.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各镇党委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监管,制定防范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编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县安全监管局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确保联络通畅,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救护队、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和医疗救护中心建立通畅的通信信息系统。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确保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依托非煤矿山企业视频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全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现场情况。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有关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县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信息联系。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确保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通畅。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共享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使用。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非煤矿山救护队为基础,以非煤矿山企业兼职救护队为辅助,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年轻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支援力量。
(3)县交通管理部门要掌握非煤矿山企业交通地理信息,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发地党委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免交过路、过桥费。地方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有相应能力与专长的卫生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和后续治疗恢复工作。
(5)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镇党委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镇党委政府以及救护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状态下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
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7)经费保障
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提出Ⅳ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申请,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各镇党委政府负责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事故单位应承担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负责申报非煤矿山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后,县财政应保障非煤矿山救援基地建设经费。
(8)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党委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的请求,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党委政府应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3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发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非煤矿山数据库,逐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各镇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4.2培训
(1)非煤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非煤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3演练
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
各镇党委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7.5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8 附则
8.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紧急安置5~10万人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是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需紧急安置1~5万人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需要紧急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县市场安全监管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8.3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有关单位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抢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6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县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753)7873831 |
传真 |
(0753)7870616 |
|
市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753)2212350 |
传真 |
(0753)2302692 |